- DOI:
10.13738/j.cnki.acc.qklw60536
- 专辑:
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信息、科学;综合科技
- 分类号:
G90;N92
摘要:DNA技术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技术性、规范性和严谨性,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又发挥着特殊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DNA鉴定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够科学、鉴定规则和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效力不足等。对此,应首先明确DNA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科学原则和统一原则;其次,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制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查管理;最后,严格规范涉及DNA证据的诉讼程序的审查质证,并建立和完善DNA鉴定技术的动态监督评估机制。
关键词:刑事;司法;DNA;鉴定技术;应用;优化
一、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用的困境
(一)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成证问题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活动中,工作人员一要快速发现犯罪现场的各种遗留物、作案痕迹,二要准确提取发现的生物检材,按程序妥善保管至实验室。同时,工作人员从进入犯罪现场到完成提取工作都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为日后的进一步鉴定打下基础。其次是在实验室阶段。检材进入实验室后,交由鉴定人员进行检验,这一阶段可以说是形成DNA证据最重要的一环。鉴定人员在对检材进行检测分析,并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位点比对之后,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会受到鉴定条件、样本污染情况、鉴定人员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一个鉴定结果形成鉴定结论报告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作为科学的DNA证据,还应该经过系统全面的质证,即结果不必然具有证明力。最后是在审判阶段。进入这一阶段,意味着DNA鉴定结果正式进入法庭审查环节。DNA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生物学证据,一直以来被人们赋予极强的信任,但是这种信任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庭审判环节的证明力。我们必须仔细审视DNA证据的可信度,很多情况下DNA证据并不能完全指向案件事实,更何况DNA鉴定还要考虑污染、条件等问题。在司法认定上,对于DNA证据,工作人员给予的轻信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DNA鉴定技术在监管体制及标准方面的问题
DNA技术的监管体制和标准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制定出详尽的标准规范,才有可能实现行之有效的监管。首先,在DNA技术标准规范方面,只有在鉴定准备、实施、结论各个阶段形成严格的标准,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当前,我国的DNA鉴定相关标准体系已初步构建,其中在DNA鉴定实验室建设方面有《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在DNA鉴定实施方面有《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在DNA鉴定结论文书书写方面有《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但是也不难看出,统一的鉴定规则仍然缺失。这种规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相关技术操作标准;二是鉴定规范的宏观立法层面。标准规范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次,监管体制自身的一些缺陷也影响着DNA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应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统一性上。DNA鉴定活动的管理主体在实务中也被分成了三家。管理体制的不统一,一方面导致管理规范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使得DNA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政策的导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是三套并行且互不隶属的管理体制。这种多头管理的鉴定体制给法官对不同DNA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带来选择困难,不仅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DNA无权威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
(三)DNA鉴定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技术性问题
首先是DNA分析技术的原理本身带来的准确度偏差。DNA分析技术主要依靠DNA上携带的遗传学生物特征进行比对识别,这种特征是稳定、明显、准确的。但是利用这种技术进行分析,也有无法避免的缺陷,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检材来自同卵双胞胎的案件中,鉴定结果看似绝对,其实指向的是同卵的多个生物个体;二是检材来自天生嵌合体,其接受了骨髓移植等医疗行为,从而使其DNA特征比对结果指向其他个体;三是染色体异常的检材,这些生物个体的染色体通常在数量、结构方面存在异常,相关技术无法准确识别DNA特征,进而加大了得出无效结论的可能。其次,由于犯罪现场环境变化、鉴定人员操作问题等原因,DNA技术检材在鉴定前,品质上存在不稳定性,容易出现检材受污染的问题。一方面,携带着DNA的生物组织、体液在脱离生物体后,本身很容易受到其他物质影响;另一方面,案件现场的环境变化、样本提取后的保存条件和进行鉴定的实验室环境也可能对检材的生物特征产生影响,比如温度骤然升高、光线直接照射,都会使DNA特征产生变化。
二、刑事司法活动中DNA鉴定技术应用的优化
(一)DNA鉴定技术应用优化的基本原则
规范管理,制度先行。要想使某一行业、某一行为领域良性发展、规范运行,必须做到“制之有衡,行之有度”。在DNA技术应用优化的过程中,有三条必须遵守的原则:首先是法定原则,任何规范的最终实现,都需要借助法律法规,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其次是科学原则,DNA技术是科学技术在法医鉴定领域的高度体现,鉴定活动不能脱离科学的仪器设备;最后是统一性原则,要建立全行业统一的鉴定细则,涵盖技术标准、程序规范、结论表述等方面,使DNA技术的标准赋之于形。
(二)DNA鉴定技术应用优化的组织保证
一方面,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定期检查鉴定机构鉴定设备是否具有完成相关鉴定活动的条件。另一方面,鉴定机构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管理,保证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水平,并严格遵守各项规范。DNA技术的行业准入制度建立之后,还需要坚持和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及时纠正鉴定机构在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切实保障每一次鉴定结果都能信得过、靠得住,这样才能为相关司法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三)DNA技术应用优化的程序设计
1.DNA技术诉讼程序的审查质证
首先,DNA技术对象必须是客观实在的物质,不能是主观臆造出来的意念,更不能根据主观想象编纂、假设、造假。其次,DNA技术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鉴定活动是为查清犯罪事实服务的,进而为法庭证明提供依据。最后,DNA技术还要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完成。鉴定活动不仅要遵循本行业内的规范标准,也要与相关程序法、实体法适应,这是鉴定活动合法化、鉴定结论采信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为了使DNA技术结果与法庭证明相对接,应当完善相关法庭质证制度。这主要是因为DNA技术结论表述往往带有专业性,必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正确解释。DNA技术结论作为关键证据对案件审理产生作用,必须经过认真审查,进入法庭证明阶段后还要经过严格质证。要完善DNA证据的质证过程,必须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推行交叉询问制度。有效的质证一方面可以让DNA技术结论更具说服力、更容易被采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将侦查阶段获取的错误或者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在判决书之外。
2.DNA技术动态监督评估机制建设
一方面,监督要实现全方位、立体化、宽领域。不仅司法部门要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还要求鉴定机构实现对所辖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对鉴定机构日常管理活动、业务承揽、财务结算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鉴定人实施鉴定的工作过程、工作条件、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评估要达到全学科、多角度、严要求。对于鉴定机构,要定期对其承揽鉴定业务资质、实验室的隔离环境、鉴定相关仪器设备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合继续进行鉴定活动的机构,要及时取缔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重新达到业务要求;对于鉴定人,要经常开展业务技能评比,定期开展鉴定资格评估,促使鉴定人不断完善执业水平,这是DNA技术优化的基本保障。
三、结语
我们要加快建立DNA技术相关质量规范,完善DNA技术程序性、规范性立法,促进DNA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执业水平不断提高,推进DNA鉴定从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监管体制建设。科学的鉴定手段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保障,司法鉴定规则的不断优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要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优化DNA鉴定工作模式与管理体制,努力使人民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可以预见,DNA鉴定技术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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